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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有产业,但存在这个情况仍然会被终结本次执行

时间:2023-02-17 06:04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明显已经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产业,法院也作出相应的裁定书,法院基于查封产业属于轮候查封,认定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产业而终结本次执行,法院的该做法是否有执法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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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明显已经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产业,法院也作出相应的裁定书,法院基于查封产业属于轮候查封,认定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产业而终结本次执行,法院的该做法是否有执法依据呢?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发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排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凭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举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排除该产业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举行处分,有关单元应当协助管理有关产业权证照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凭据该批复文件精神可知,首封法院在未处置查封产业的情况下,轮候查封是无法启动产业处置法式的。

而法院首封与轮候查封多为差别法院。此时,若首封法院怠于执行,或因执行标的与查封产业价值相差悬殊不予处置,就会导致案件陷入“僵局”,债权人的利益便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执法作出划定。

但江苏高院就该问题作出相关划定,即首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公布拍卖通告或进入变价法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但其他地域并没有类似的划定,因此,债权人实现轮候查封产业的权利受到严重滞后。且有的法院以此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执1907号之二认为:以上衡宇均抵押给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本院作出(2016)川01执1907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成高国用(2012)字第26650号,土地面积:17846.64平方米。

因上述查封的资产为抵押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产业。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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